(三)其他涉及耕地質量保護監(jiān)督的工作。
第五條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委托業(yè)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耕地質量保護專項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qū)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jiān)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對耕地質量保護專項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yōu)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二條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guī)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guī)、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耕地質量保護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